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原名海盐县律师事务所,由原国资所改制成现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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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败诉,二审全胜
 

【案情简介】 海盐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与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扳手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用扳手。原告按约支付货款45774元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至原告在上海的仓库,原告在收货时未经检验,便将货物发送至国外客户,后从国外客户处得知该批货物型号不符合。遂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2)被告返还货款45774元。

【办案过程】 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王海伟律师作为其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承办律师在了解具体案情后,详细查阅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准备积极应诉。 代理人认为:(1)被告是按照合同约定发送货物的。理由是,依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原告对货物有检验义务,该货物如果型号不对,外观应当予以辨别,但原告检验后没有提出异议,可以推定证明被告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发送货物的。(2)被告业务员的谈话记录不能证明货物发错的事实。理由是,被告业务员只是一个客服,其根本不会知情货物是否发错,更没有权利采取补救措施。(3)《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5774元,必须首先返还已交付的货物。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出卖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是其基本义务。但从事实看出,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774元。 一审败诉之后,我方表示不服,故向上海某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实物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诉人发错货物,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其发错货物的事实;(2)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瑕疵,被上诉人应在收货时及时提出异议,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收货后向案外人发货的事实可以推定被上诉人发送的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3)即使解除合同,原审法院未对货物返还一并处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4)依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对货物负有检验义务,但被上诉人疏于检验就将货物发往国外,故被上诉人负有全部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送错货物,被上诉人确实可主张解除合同,但从被上诉人的诉请来看,其选择的是解除合同后恢复原状。本案中的恢复原状是指,在上诉人返还货款的同时,由被上诉人返还其收到的货物。因此,被上诉人欲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话,在其主张返还货款的同时,应将其所收的货物返还给上诉人。鉴于本案中被上诉人坚持由上诉人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才同意返还货物,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所做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受理费。二审判决生效后,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被申请人(海盐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相同答辩意见,后高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经历了一审、二审,在王海伟律师合法有据的代理意见下,本案终于顺利办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被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维护。

(案件承办人:王海伟 案件整理人:姜思怡)

 
    来源:APOLLO 点击:180 添加时间:2016-3-24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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