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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江苏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找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所依法指派王海伟律师担任冯某与江苏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代理人。由于本案一审败诉且一审阶段并不是由本所律师代理,因此代理人需要重新了解案情。在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查阅一审案件材料后,代理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苏州某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上诉人向中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承租房屋装修期间,因办理烟草许可证的需要,上诉人以第三人颜某的名义办理,同时伪造了一份转租合同,提交烟草专卖局作为申领材料。上诉人没有收取过颜某租金,也没有将房屋实际交付给颜某使用。原审认定转租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并认定上诉人违约在先,明显错误。2.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装修材料的原始清单以及人工费收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不支持上诉人的装修损失,明显不当。3.超市内的财务属于上诉人所有,因被上诉人强行封门,导致上诉人仅使用房屋半年时间,此后上诉人没有再使用房屋却要承担房租,显失公平,也无法律依据。颜某仅仅是上诉人的员工,原审却推定超市内货物为颜某所有,据此驳回上诉人有关货物损失的诉请,明显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采纳的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划扣上诉人15089元保证金的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说明房屋系上诉人租赁,并向被上诉人直接交纳房租、保证金、水电费的事实,间接否定了原审认定的所谓转租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冯某还提供了一份档案材料,用于证明被上诉人已于2012年9月1日将出租给上诉人的房屋出租给了颜某,所以本案中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8月9日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不得将房屋私自转租,但2012年9月10日上诉人与颜某签订了《转租合同》一份,约定由上诉人将房屋转租给颜某,根据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转租房屋一事是知晓的,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也未以上诉人私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故应视为被上诉人对转租行为予以认可。上诉人与颜某之间的纠纷,并不影响被上诉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4日对租赁房屋采取封门措施,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上诉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金、水电费押金、诚信保证金、赔偿装修费、货物损失和违约金的诉请,二审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租金、水电费押金、诚信保证金、违约金共计59603元。
本案中,代理人是在二审阶段才参与进来的,由于一审阶段别的法律工作者没有处理好,所以想要在二审中取得更大利益变得十分困难。但是通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让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的判决,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深感欣慰。

(案件承办人:王海伟 案件整理人:姜思怡)

 
    来源:APOLLO 点击:160 添加时间:2016-3-24 15: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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